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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打假人“冤错案”作为类案裁判规则典型案例,“意欲何为”?

发布时间:2021-12-23 18:19:42 人气:777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知假买假”类案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实为冤错案。

几乎与此同时,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刑事类:知假买假后向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案例1.刘某亮敲诈勒索案;案例2.徐某飞、王甲等敲诈勒索案;案例4.蒋某敲诈勒索案。”

从基本案情来看,案例1(2020)京0108刑初2220号、案例2(2020)苏02刑终284号,案例4(2020)鄂0922刑初227号,打假人购买过期食品、服饰类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向商家索要钱财“惩罚性赔偿金”,属于“购假索赔”,是维权行为、民事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刑法干预的范围。

打假人“对商家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方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合法解决消费纠纷问题的途径,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

以上案例明显属于将“购假索赔”民事纠纷错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冤错案。

二、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将打假人冤错案作为“类案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发布,错误导向将使类案雪上加霜。

搭“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便车,全国多地(公检法)将群众“打假索赔”维权民事纠纷错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办理,错误抓捕打假人事件,大有泛滥之势。

如截止2021年10月26日,仅杜鹏律师团队(一家律所)已向全国各地共221名被以涉嫌“敲诈勒索”错误拘捕的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提供法律帮助,其中186名已重获自由。杜鹏律师团队已向全国492名涉案打假人被警方传唤后,提供法律帮助,使其中411名平安回家。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法院将“购假索赔等”民事纠纷错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办理,已有十多个打假冤错案刑事判决,涉案数十个打假人被错误定罪判刑,笔者一直在坚持投诉监督中……

三年专项行动后,“扫黑除恶”已进入常态化,但打假人冤错案“控制增量、减少存量、提高变量(纠错)”依然不容忽视、不容乐观。

最高法案例研究院选择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之际,将打假人冤错案作为“类案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发布,将造成错误的裁判规则导向,使海量类案(打假人冤错案)雪上加霜。



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刑事类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亮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京0108刑初222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亮伙同他人在本市等地,查找过期食品并购买后,以商家若不大额赔偿则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相威胁,先后多次向被害单位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案例2.徐某飞、王甲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苏02刑终28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事先选择临近过期的食品,有组织地多次蓄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恶意垒高索赔金额,在本身并未遭受任何食品安全损失的情况下,以举报、投诉或者不消除投诉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财物,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索赔数额大且多次索赔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飞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等人,分组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等各大超市恶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购买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各超市勒索钱财。

其中,徐某飞参与敲诈勒索各超市41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11795元,个人非法获利117900余元;王甲参与敲诈勒索18次,犯罪金额101895元,个人非法获利26200余元;王乙参与敲诈勒索10次,犯罪金额53100元,个人非法获利21000余元;王丙参与敲诈勒索12次,犯罪金额36095元,个人非法获利14100余元。此外,徐某飞自2016年起单独向超市敲诈勒索183500余元。

案例3.蒋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鄂0922刑初22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恶意下单服饰类产品,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由先后向多家商户索赔,后对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导致多家商户暂停营业,主观恶意明显,索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多个账号并在京东商城大量下单购买第三方商家服饰类产品,后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由先后向60余名商家索赔300元到500元不等,在与商家联系、沟通过程中,商家若拒绝其要求,蒋某则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威胁、大量恶意下单让商铺无法继续经营等方式相要挟,强迫商家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6866元。

相关链接:中国消法研究会对“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进行专题研讨。

2016年1月18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多地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职业打假人等就“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进行了研讨。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购买到了“假”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向媒体曝光,向消协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

“不能轻易认定天价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应定性为犯罪行为以刑事司法手段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是敲诈勒索,而检察院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索赔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线还分不清。”河山表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打假维权的行动常常被以敲诈勒索进行处理,公检法机关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适用,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索赔过高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倘若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的高价索赔,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治和理性的轨道上化解纠纷。

“企业在遭遇消费者高额索赔时,应淡定从容,虚心倾听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真诚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而不宜简单地将高额索赔一概视为敲诈勒索而诉诸刑事手段。”刘俊海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标准,在于消费者或打假人的请求正当性,即是否享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其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是否为法律所接受。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使用了服务,且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损害,从而享有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反之,如果不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则消费者根本不享有请求权。在没有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向经营者索赔,则涉嫌敲诈勒索。“在民法上,只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请求权,至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无限制,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此外,消费者在和经营者交涉高额索赔过程中,以诉讼、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手段,亦不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因为这些手段都是我国消法允许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公权力机关不宜因消费者在索赔时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索赔要求,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苏号朋说。

……与会专家、打假人士认为,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纠纷,坚决反对用刑事手段干预。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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