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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打假”还是“假打”?这些法律点待厘清!

发布时间:2021-12-23 18:19:42 人气:243

有人致力打假,

有人只想牟利,

更有甚者被人称为骗子,

这样一群让人爱恨交加的人,

就是职业打假人。


近日,

《法治日报》独家揭秘

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AB面。

有专攻食品领域的“高手”,

在打假圈成绩斐然却遭商家威胁;

有不花分文获取商品的“吃货”,

以非法手段打假只为牟取私利……


“正义之举”还是“牟利捣乱”,

究竟如何看待这一群体?

关于职业打假人,

这些法律点有必要了解一下!



1


明知故买问题食品,

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吗?


以辽宁省沈阳市男子徐昊楠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一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徐昊楠“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驳回了他的诉求。二审法院判决,不论徐昊楠是否明知故买,都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主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法官魏慧彪认为,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经营者或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也可以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但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不能同时主张。


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法律要件: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即经营者主观明知并存在欺诈行为;其二是客观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实质性影响食品安全。


经营者主观上“明知”是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需要对其主张经营者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可以直接认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情形,既可以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又可以明确司法裁判的适用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过,小编近日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近三成支持惩罚性赔偿,还有七成多不支持,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认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这一点上。


2


为何各地法院

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迥异?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首先,从主观目的上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其次,就消费者身份而言,从法律层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消费者身份界定。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采用“购买者”的措辞,回避了职业打假人的定性问题。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且目前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被纳入或排除消费者主体资格,导致实践中涉及这个问题时,必然存在争议。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姚志伟认为,各地法院认定不一,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有关,职业打假人频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消耗。目前来看,大部分职业打假人出于打假成本的考虑,选择的多是一些产品涉虚假宣传的问题,如使用“第一”“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立法初衷来看,其实更希望能惩罚一些真正危害消费者健康、真正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假人异地购买后可以异地诉讼,增加了商家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商环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则认为,基于现实的复杂性,需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但目前仍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


3


争议之下,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

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


任超认为,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都不能对职业打假人群体进行“一刀切”,既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建议对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分,明确两者在认知能力、信息掌握程度、承担风险能力、救济能力上存在的本质区别,由此概括出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目的利益化、手法专业化、组织集团化,同时通过立法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


张韬认为,职业打假人“职业”与“打假”两大特征并存,但无论职业打假人出于何种目的(追求经济利益还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其最终的行为在客观上都实现了打假的结果,都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与不良商家,助力肃清市场的不正之风。但打假是有界限的,打假不能变成“假打”,一旦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那就是“职业敲诈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食品领域与百姓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在食品领域支持打假行为利大于弊,所以应当以特殊政策特别对待职业打假人。


姚志伟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提升食品安全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同时其也有缺陷,因此应该严格限定其打假范围,即只有在某款食品会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时,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他建议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身份认定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部门规章等方式,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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